首页 > 以案释纪以案释法 > 解读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22-05-18 09:0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制图:王婵)

特邀嘉宾

杨 阳 海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彭雨桐 海南省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一级主任科员  (陈小林案专案组成员)

吴灵燕 海南省纪委监委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一级主任科员  (陈小林案专案组成员)

吴多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

张琳琳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编者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行政执法领域,受贿与滥用职权相互交织的典型案件,也是海南省建省以来判处的第一例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该案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纪检监察机关怎样与公安机关等单位协作配合,顺利查办此案?陈小林同时涉嫌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多个罪名,最终适用哪个罪名?陈小林所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有哪些特点?本案在查办过程中怎样同步做好以案促改工作?我们特邀有关单位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陈小林,男,中共党员,1962年8月生。曾任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调研员、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副局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二级调研员等职务。

受贿罪。2014年9月至2020年1月,陈小林在担任原省食药监局稽查局副局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二级调研员等职务期间,利用分管食品监管和执法稽查的职务便利,在日常检查、稽查不合格食品等方面为许某某、廖某、袁某某等12人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现金共计117万元。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陈小林在担任原省食药监局稽查局副局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二级调研员等职务期间,收受袁某某、廖某贿赂,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职责,放纵袁某某销售共计约66吨、价值165万余元伪劣肉类冻品;向廖某提供食品执法稽查信息,通风报信,致使袁某某、廖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得以继续。

敲诈勒索罪。2019年5月至6月,陈小林伙同李震南(另案处理),采取由李震南以拟实名举报某粮油交易公司负责人许某某的加油站审批程序有问题威胁许某某,由陈小林出面劝说调解的方式,向许某某索要120万元,李震南分得75万元,陈小林分得45万元。之后,许某某为感谢陈小林在其被敲诈勒索一事上提供的帮助,并为了得到陈小林在粮油市场日常管理以及检查上的关照,送给陈小林50万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0年7月8日,海南省纪委监委对陈小林立案审查调查。同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对陈小林立案侦查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8日,龙华分局将陈小林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移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3日,海南省纪委监委将陈小林涉嫌受贿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一案移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30日,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陈小林涉嫌的受贿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敲诈勒索罪并案审查起诉。

【党纪政务处分】2020年12月10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决定给予陈小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提起公诉】2021年1月4日,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陈小林涉嫌受贿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敲诈勒索罪向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1年6月29日,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陈小林犯敲诈勒索罪、受贿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陈小林一人犯三罪且案件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纪检监察机关怎样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协作配合,顺利查办此案?

吴灵燕:陈小林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来源于海南省公安机关破获的海南建省以来最大违法经营走私肉类冻品案件。该案的顺利查办,离不开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机关的密切配合。

在初步核实阶段。公安机关在查办专案过程中,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可能存在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建议,发现陈小林收受2名涉案老板14万元的问题线索,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对涉案老板突击谈话,进一步发现陈小林收受多人多笔贿赂,并发现陈小林放纵袁某某销售共计约66吨、价值165万余元伪劣产品的问题线索,以及多名市场监管部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在审查调查阶段。为保证渎职罪取证方向的正确性,纪检监察机关向司法机关咨询法律意见。同时,纪检监察机关依靠公安机关信息技术手段,发现社会人员李震南与陈小林关系密切,且在询问李震南过程中,发现其涉嫌伙同陈小林敲诈勒索的问题线索,并将李震南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此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对外与公检法机关协同配合,对内由专案组和案管室、八室开展“室组联动”,提请审理室提前介入,多方围绕案件定性、调查取证的重点、难点开展讨论,确保调查取证不走弯路,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该案在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未提出补证意见。

在移送起诉阶段。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围绕李震南与陈小林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起诉问题多次沟通,最终在省人民检察院协调下,由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并同步将该案移送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

陈小林有关行为同时涉嫌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多个罪名,最终怎样确定罪名?

杨阳:在刑法分则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犯罪中,除了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之外,还有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三十多个罪名。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当法条竞合时,对行为人的行为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罪论处。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本质上也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本案中陈小林在履职过程中,收受相关老板贿赂,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职责,放纵这些老板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在触犯滥用职权罪的同时也触犯了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故应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其定性。

彭雨桐:同一行为应当首先依照特殊罪名进行认定,只有特殊罪名无法认定时,才能适用普通罪名。因此,在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陈小林的渎职行为应优先适用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或者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等特殊罪名,而非普通渎职罪。由于陈小林的渎职行为与其他涉案冻品经营老板的违法犯罪行为密切相关,因此要考察这些老板的行为性质,以及陈小林对此的主观认知。对于其他涉案老板,检察机关决定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起诉,而在案证据证明,陈小林明知涉案老板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而徇私舞弊、放弃职守,因此其渎职行为最终定性为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吴多鉴:食品监管渎职罪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其修订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这两个修正案均要求行为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而本案中,陈小林因为受贿没有认真履职,导致不合格肉类食品进入市场,造成肉类食品安全隐患,但尚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此外,陈小林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相关冻品经营老板涉嫌犯罪的问题后,徇私舞弊,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还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起点法定刑为五年以下,处罚较重,故应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小林所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有哪些特点?本案在查办过程中怎样同步做好以案促改工作?

张琳琳:本案中,陈小林在行贿人的腐蚀下,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非法销售伪劣肉类冻品提供保护,其所采取的手段五花八门。一是隐瞒查扣货物情况和知悉的涉案人员身份,放纵犯罪分子;二是提前泄露执法稽查信息,使被检查人提前做好准备;三是减少现场执法稽查次数,或者在检查过程中只查表面、不查实质,只查生人、不查熟人;四是帮助行贿人减轻行政处罚,以低于市场价或生产成本价认定涉案不合格产品的货值从而降低处罚金额,收受贿赂为他人做撤案处理,等等。本案既是腐败案件的典型,亦从侧面反映了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漏洞。

吴灵燕:陈小林通过选择性执法、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未发现违法主体不处罚以及通风报信等多种方式为违法人员提供帮助,暴露出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缺乏统一的规范性,制度存在漏洞,执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例如在选择性执法方面,虽然很大程度上采取了“双随机”制度,但在专项检查中仍有选择性执法的空间;在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方面,自由裁量权过大,案件讨论一共有三层,但每一层陈小林都能够干预,第一层办案人员讨论,陈小林作为分管领导可以参与或者听取汇报,第二层是陈小林作为分管领导主持讨论,第三层执法局班子成员讨论,陈小林作为分管领导,要参会并且发表主要意见,因此完全有能力左右案件的处罚档次;在未发现违法主体不处罚方面,陈小林通过不作为方式不去查找违法主体,还通过给办案人员交办、督办其他案件分散其精力,或向办案人员传递消极态度促使办案人员不去查找违法主体;通风报信更是贯穿整个执法过程。

针对这些问题,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专案组同步谋划、开展以案促改工作。一是让广大干部受到教育。督促发案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党总支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认清肩上担负的重任。二是联合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专案组党支部与执法局党总支联合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专案组党支部书记给大家上党课,指出陈小林严重违纪违法案的惨重教训,宣讲有关纪法知识,增强该局干部的政治意识、纪法意识。三是开展约谈提醒。驻省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先后对行政执法局班子成员和9名一线执法人员进行约谈提醒。四是用好监察建议。向省市场监管局发出《关于严格规范全省冻品肉类市场交易活动的监察建议》,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开展冻品交易市场整顿工作。五是督促堵塞制度漏洞。驻省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督促驻在单位出台《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11项制度,强化对执法各环节的内部监督。此外,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驻省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联合制定了《关于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开展行政执法、刑事侦查和纪律监督贯通协同工作制度(试行)》,通过探索“行刑纪”贯通工作机制,形成“主动介入、相互移送、共同追查、联合督办、全程指导”的工作合力。

如何看待辩护人提出的陈小林在与李震南共同敲诈勒索罪中系从犯的意见?之后其又收受被敲诈人50万元为何构成受贿?

吴多鉴:关于陈小林与李震南共同敲诈勒索罪主、从犯认定的问题,陈小林在李震南提出以许某某加油站有问题为由敲诈许某某的钱财后,虽然开始不同意,但后来在李震南的鼓动下,明面上多次以调解人的身份积极参与李、许二人的调解,暗地里却与李震南进行分工,并且在事后分得赃款万元,故其与李震南在该犯罪事实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张琳琳:对于辩护人的意见,经查,李震南在得知被害人许某某欲将加油站对外出租一事后,通过陈小林介绍与许某某认识,想承租该加油站。后双方商谈未果,李震南遂以举报该加油站审批程序有问题为由勒索许某某钱款。在此期间,陈小林虽未直接出面勒索许某某,但其知晓并默许李震南敲诈勒索许某某且表面上从中进行调和,许某某最终被迫交给李震南120万元,陈小林从中分得45万元。实际上,许某某交钱的另一个原因就是认为李震南与陈小林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不想得罪陈小林。陈小林与李震南在该起犯罪事实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因此,本院未予采纳陈小林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吴多鉴:关于在敲诈勒索既遂之后,陈小林又另外收取许某某50万元的定性问题。在本起事实中,许某某送给陈小林钱,不仅是感谢其在“被勒索事件中”起着“居间调停”的作用,更因为许某某从事有关粮油生意,在陈小林监管的职能范围内,其为了得到陈小林以后在市场经营管理、检查等方面的关照,故送给陈小林50万元。而陈小林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故其收受该50万元应认定为受贿。

彭雨桐:许某某在被敲诈勒索后又给陈小林50万元,主要是基于陈小林的职务和职权,是因为发现陈小林在“调停”过程中掌握了自己在日常经营中的违规之处,害怕陈小林在日后工作中对他进行查处,其给钱的动机是与陈小林搞好关系,希望陈小林在日后工作中给予关照、遇到问题放他一马,因此认定陈小林受贿更为合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一霖)